出生登记

作者: 来源:和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核准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非婚生小孩入户原则上需随母入户随母姓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需提供亲子鉴定书);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辖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需上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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