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核准条件
我县年满16周岁的常住户口人员(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因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证件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一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办理步骤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迅速制证并将为临时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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