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作者: 来源:和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办理对象

  个人

申请条件

  离开户籍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居住地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需材料

  一、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一) 居民户口簿;

  (二) 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三) 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 居住证;

  (二) 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三) 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四) 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 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不予办理的情形: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窗口办理流程

  1、公民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审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见。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给予说明和解释;3、领取新证时,由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的公安机关领取,属换领的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各公安机关派出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地 址:以各派出所公布的电话为准
联系电话:以各派出所公布的地址为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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