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
近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我局辖区内所生产的“笋干”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河源三乐善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笋干。
河源三乐善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笋干,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笋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措施,积极排查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退还销售金额,尚未发现对消费者产生实际侵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罚〔2025〕22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