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7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姜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多乐购超市销售的姜。

  和平县多乐购超市销售的姜,铅、镉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不处罚〔2024〕186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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