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鲜橄榄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和平县甄鲜生水果店(顺景花园店)销售的鲜橄榄,三氯蔗糖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橄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34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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