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辖区监督抽检的鸡肉等11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巧丽商店销售的辣椒干。

  和平县巧丽商店销售的辣椒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可提供《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79号)

2.和平县彭寨镇客香酒坊生产的白酒。

  和平县彭寨镇客香酒坊生产的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声称值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构成生产无标签小作坊食品,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数量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落实,提交《整改报告书》1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82号)。

3.和平县南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四季豆。

  和平县南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四季豆,吡虫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91号)。

4.和平县中记食品配送中心销售的小米辣。

  和平县中记食品配送中心销售的小米辣,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82号)。

 5.和平县实惠超市销售的水洗大姜。

  和平县实惠超市销售的水洗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76号)。

6.和平县惠康冻品总汇店销售的辣椒干。

  和平县惠康冻品总汇店销售的辣椒干,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81号)。

7.和平县果缘汇鲜果行销售的潮汕香甜青橄榄。

  和平县果缘汇鲜果行销售的潮汕香甜青橄榄,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7号)。

  8.南堤三鸟市场袁春青销售的山厂鸡肉。

  南堤三鸟市场袁春青销售的山厂鸡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6号)。

9.南堤三鸟市场卢运銮销售的麻鸡肉。

  南堤三鸟市场卢运銮销售的麻鸡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19号)。

10.和平县黄小挺鸡档销售的黑脚公鸡肉。

  和平县黄小挺鸡档销售的黑脚公鸡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20号)。

 11.南堤三鸟市场朱井佑销售的麻鸡肉。

  南堤三鸟市场朱井佑销售的麻鸡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4〕21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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