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的复用餐饮具(水杯)等3批次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颐和养老中心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和复用餐饮具(汤盆)

  和平县颐和养老中心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和复用餐饮具(汤盆),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54号)

2.和平县彭寨镇欣蕾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水杯)

  和平县彭寨镇欣蕾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水杯),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该幼儿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监处字〔2023〕164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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