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优果缘水果店销售的草莓,和平县岭排路好又鲜蔬菜店销售的豆角,和平县新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菠菜,和平县可乐猫生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和莲蓉包,和平县礼士真实惠超市销售的老婆饼,和平县新旺商店销售的小鱼小虾味(调味面制品),和平县通达商店销售的金联豆(坚果炒货)和臭豆腐(孜然味)(发酵豆制品),和平县米强馄饨店使用的餐具,和平县黎耀阳糖水铺使用的餐具,和平县明新餐厅使用的餐具等食品或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优果缘水果店经销的草莓(购进日期:2021-09-22)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1441624597700071)。2021年10月18日,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销的草莓“克百威”检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89号)。

  2.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岭排路好又鲜蔬菜店经销的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1/9/6、规格:散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1441624612300097)。2021年10月19日,经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销的豆角(豇豆)“克百威”检验项目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20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89号)。

  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新家福购物广场经销的菠菜(购进日期:2021/9/8、规格:散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1441624612300114)。2021年10月20日,经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销的菠菜“毒死蜱”检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8元,2.罚款人民币2000。合计2069.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85号)。

  4.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米强馄饨店使用的餐具碗(加工日期:2021-10-15)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抽样单号:XC21441624604420119),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店该批次餐具“大肠菌群”/50cm2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90号)。

  5.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黎耀阳糖水铺使用的餐具碗(加工日期:2021-1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抽样单号:XC21441624604420132),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店该批次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100号)。

  6.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可乐猫生鲜超市经销的莲蓉包(商标:一哥,生产厂家:中山市信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08,规格:480克/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1月4日经广东省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报告(NO:R21100648007),该批次莲蓉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项目不合格。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107号)。

  7.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可乐猫生鲜超市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10-22、规格:散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1月4日经广东省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报告(NO:R21100648001),该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验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2017.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108号)。

  8.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礼士真实惠超市经销的老婆饼(标称商品:乐嘉缘,生产厂家:东莞市百汇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9-23、规格:散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1月9日经广东省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报告(NO:R21100722013),该批次老婆饼“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项目不合格。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109号)。

  9.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明新餐厅使用的餐具碗(加工日:2021-11-04)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抽样单号:XC21441624604420160),11月15日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ZF0211101812),该餐厅该批次餐具碗“大肠菌群”/50cm2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或清洗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处字〔2021〕104号)。

  10.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平县通达商店经销的金联豆(坚果炒货)生产日期:2021-10-15、规格:22克/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号:XC21441624612300335)。2021年11月25日经广东省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报告(NO:R21110517001),该批次金联豆(坚果炒货)“大肠菌群”检验项目不合格。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市监不处字〔2021〕117号)。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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