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广东省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报名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就业中心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工作安
排,2018年省在全省范围内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现就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在广东省登记注册3年内(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小型微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初创企业)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
要领导职务,且于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参加军转班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龄放宽至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每户初创企业申请参加培训人员限1名(申请参加人员须保证有参加培训时间)。已参加过往年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的学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其他人员不得再报名参加。
重点选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且创业历程具有较好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获得过创业比赛奖项或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受过有关部门表彰(评选为创业先进典
型者)的,可优先推荐。
二、培训安排
(一)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山大学等6家机构承办2018年度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项目。承办机构具体名单及培训项目班次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培训内容涵盖宏观形势与政策、企业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基础课程,采取集中授课、参观考察、交流对接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具体见各承办机构招生简章(附件2)。
(三)培训时间、地点。学制一般为3-6个月,集中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晚上或周末,授课地点在承办机构所在地。
(四)培训费用。各培训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省财政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超出部分由学员自行承担并由承办机构收取。学员在校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为加强培训管理,承办机构在报名时可向学员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待学员结业后退还。
(五)结业证书。学员按规定完成学业的,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结业证书》和承办机构培训证书。
(六)后续服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可优先推荐参加创业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选)等活动,优先享受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场地支持等政策,参加承办机构或相关单位发起的校友交流活动,共享相 关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平台。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8年9月18—10月9日。
(二)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班次,并统一通过网络方式报名。每人限报1个项目1个班次,重复报名无效。
报名网址: http:/www.gdhrss.gov.cn
网络报名通道开通时间为9月18日0时至10月9日23时59分。报名者直接登录以上网址,点击“2018年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飘窗进入报名页面,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广东省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 升培训学员报名申请表》扫描件(见附件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扫描件、身份证明扫描件等 。报名信息填写要求:报名信息必须如实填写,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有关单位和承办机构,可宣传发动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并指导和协助其通过网络报名。
(三)资格审核。报名结束后,由承办机构对照报名条件
对学员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0月15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名人数中符合条件人数达不到招生计划的机构,可申请从其他班次报名人员中调剂;报名人数中符合条 件人数与招生计划相差较大的则取消该机构相应的班次,相应名额将根据具体报名情况再分配。
(四)确认和缴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资格审核结束后确认参训学员名单,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承办机构根据公示结果通知学员办理报到和缴纳学员自付部分费用等手续。学员 缴费统一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时请注明“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各承办机构银行账号见招生简 章)。逾期未缴费和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资格,由承办机构择优从其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增补并 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报到及复核。学员根据承办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报到。报到时须提交《广东省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学员报名申请表》原件、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3 张1寸 免冠彩色照片,参加军转班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还须提供转业证复印件。承办机构对纸质材料查验、复核 无误后,向学员出具收费发票等凭证。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培训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承办机构须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参训学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学员必须遵守承办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的相关工作。承办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后可评选出一定名额优秀学员,在后续政策扶持和服务对接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待。
(三)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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