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广东电网和平供电局,各有关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识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二、严格落实有关价费政策

  (一)用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鼓励错峰充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政策。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及维护、人工费和合理回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一)鼓励市场竞争。各管理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二)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具备运营能力的乡镇、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机构等场地建设运营电充设施,倡导免收场地租赁费用、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稳定投资预期。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四、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按照用电报装“三零”服务要求,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五、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充分认识推动降低充电收费对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开展联合约谈、提醒告诚、政策解读等方式,推动上述政策落实到位。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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