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函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规范收费项目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电动车充电设施电价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和广东省发改委制定文件的电价政策执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确定服务费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次提醒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要立即整改,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