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级电网企业因增值税税率调整产生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及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92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已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深圳市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度电价及其输配电价均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44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销售电价标准、输配电价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二、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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