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发展改革局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收费政策文件和取消放开定价事项的通告
和发改〔2018〕110号
和平县发展改革局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收费政策文件
和取消放开定价事项的通告
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6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912号)要求,我局就现行价格收费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和取消、放开定价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止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原和平县物价局的部分价格收费政策文件(详见附件1)。
二、取消、放开价格和收费审批事项(详见附件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之外的价格和收费审批事项,我局一律不予受理审批。
三、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废止的价格收费文件不再作为价格或收费的依据,取消的价格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放开的价格收费项目各经营者或收费单位要按《价格法》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同时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1.部分废止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
和平县发展改革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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