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县级政府 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和发改〔2016〕9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508号)及河源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河发改收管[2015]305号)要求,我局对我县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对确需保留的县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整理归类,编制了《和平县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主要内容
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依据省级、市级层面合法有效文件制定的,其中包括省定项目市定标准和省制定有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共8项。公布的《和平县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具体包括收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在和平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实行县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单范围,并实时更新公布,动态管理。
附件:和平县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