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和平西郊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6U3B033

  住所:和平县和平大道西门口西郊车站大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你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未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2.你公司建设项目主动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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