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6号

  和平县众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

  住所:和平县古寨镇丰和村委会正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群众在网上领导留言板留言原标题为:“养猪场污染废水排放入河流问题”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古寨镇人民政府及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开展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沼气池薄膜上积存有大量废水;

  2.氧化塘里生长有大量杂草;

  3.氧化塘有少量废水渗入河道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检查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修复沼气池,并将积存在沼气池里的废水收集后进行处理;

  2.责令你公司对氧化塘里生长的杂草进行清理,以满足收集、存放废水的容量;

  3.修复氧化塘边坡,确保废水得到有效收集,不会外渗到外环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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