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河环和责改字〔2023〕17号

  和平县弘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益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30********

  住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润隆居A栋壹层夹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和平县彭寨镇彭寨河十聚围村到马塘村河段出现大量黑色液体。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源市和平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根据污水走向,发现你公司和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转运到位于和平县彭寨镇十聚围村的临时贮存垃圾渗滤液的应急池,应急池边上安放有一台抽水机,并使用管道接到河里。经查,是由于你公司员工发现临时存放应急池黑膜上存有大量雨水,于9月7日晚使用抽水机将雨水抽到河里,打开抽水机后该名工人离开了现场,离开现场后,渗滤液从检查井里倒流到雨水里,造成雨水被渗滤液污染,顺着管道排入河里,由于粗心大意未发现雨水受到污染,21时关闭抽水机回家,第二天现场负责人上班时才发现出现突发环境问题,发现后你公司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做好如下要求: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彭寨河残存的污水进行收集河清理河道;

  2.加强员工应急培训,如遇突发环境事件,需第一时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报县相关职能部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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