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21〕126号)、《关于印发<和平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整理办法>的通知》(和财农〔2019〕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乡村振兴驻镇帮扶村资金是指2021年至2025年,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下称帮扶资金)。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镇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驻镇帮镇扶村的资金监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和审查意见,以及筹集的帮扶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帮镇扶村项目,自主确定安排各乡镇、各项目的资金额度。
各乡镇党委承担本乡镇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是帮扶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和驻镇工作队要根据属地镇相关规划,共同研究谋划帮镇扶村项目,经乡镇党委书记和驻镇工作队队长“双签”审批,报县审定后纳入项目库,经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视同立项,不再进行立项审批,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县发改部门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申报。
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模式,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政府审核,定期评估帮扶项目实施情况,监督资金使用及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年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审核帮扶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帮扶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进行“双监控”并定期通报,指导帮扶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使用帮扶资金的各乡镇或县直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帮扶资金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考评,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各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对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实行“双签”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帮扶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资金入股、资产折股量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支持方式,具体由项目实施部门确定。鼓励在确保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帮扶资金实施项目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
第九条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富民兴村产业、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及提升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等方面支出,实行清单式管理(帮扶资金使用清单详见附件1),重点用于解决乡村振兴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确保镇村群众直接受益。
可根据驻镇帮扶工作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应由组团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帮扶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被帮扶乡镇及使用帮扶资金的县直部门要逐级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将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库等相关资金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反映。
第十一条经县政府审定的各类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分类整体下达至各乡镇或县主管部门,涉及考核事项的任务目标随资金同步下达。帮扶资金由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的方式申请,请示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授权额度至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按规定支付至末端,资金不得转划至预算单位其他实体账户。
第十二条各类使用帮扶资金的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建设项目,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环境整治、风貌提升项目等,报账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审批表(附件2)、工程合同(首次请拨)、预算书、结算书、进度报告、验收报告、发票等,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应资料。工程建设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结算审核,50万元以下的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结算审核。
(二)支持劳动技能培训项目,乡镇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结束后,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由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培训机构。
(三)支持公益性岗位开发、劳务补助、生产奖补等项目,防返贫、致贫和低收入群众个人的项目,应将补助对象名单报给职能部门进行核实,乡镇或主管部门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直接支付到农户账户。所有资金必须通过转账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或农户个人账户,严禁现金支付。
乡镇或主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资料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三条当年度下达的帮扶项目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度完成项目资金支出,若因项目主管部门等自身原因在当年未能完成支出目标影响我县下一年度帮扶项目资金分配额度的,县将未实施项目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扣减相关部门下一年度帮扶项目资金分配额度。
若帮扶项目当年已完成帮扶任务并且帮扶项目资金有结余,县将剩余项目资金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及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进行“双监控”。县乡村振兴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评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了解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第三方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使用资金超出资金支持范围的,应及时提醒纠正。财政部门对帮扶资金进度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慢、支出滞后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县乡村振兴部门,提请县政府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各乡镇政府及县主管部门需对在建项目库中的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应组织开展如下工作:
(一)按照绩效目标按月分解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支出计划;
(二)每月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对实施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县乡村振兴局及县财政局将定期研究本地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进展情况,如发现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应及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项目承担单位集体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从第二季度开始,县乡村振兴局将联合县财政局于每季度末,将有关情况报送县政府。
如出现实施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在年度内使用完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产生资金结余,或因政策情况变化导致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发生显著改变等情形需调整项目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对不超出资金总额度的调整,由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调整,对于超出总额度的调整,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十六条调整资金只可用于拟建项目库及在建项目库项目。如需补充拟建项目,应先按有关项目入库流程申报,将补充项目逐级审核上报审查通过后入库方能调整,其中:参照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省级固定于3月、9月下旬开展补充项目入库联合审查(因中央或省级政策调整要求补充项目的,将另行通知安排审查),各乡镇及县主管部门如有补充入库需求,应合理安排报送时间。
调整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一)不得安排用于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范围的事项;
(二)不得调减法定义务既定支出,影响工程合同款支付、既定补贴项目兑付等;
(三)不得影响上级的各项考核事项任务、绩效目标的完成;
(四)不得将资金调整用于归垫已通过其他财政资金安排,并已实际支出的项目。
参照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调整的规模大小、频次,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预算年度中的项目调整,原则上不对整体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帮扶资金的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验收考评。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之外,按照“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全过程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依据,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镇、村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县乡村振兴局要组织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乡镇及县直项目实施部门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应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驻镇帮镇扶村五年总体工作目标,分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验收办法等,负责组织对各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开展实施情况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附件:1.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使用清单
2.和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审批表
附件1
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资金使用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加强规划引领。支持用于编制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五年规划编制,支持用于建立驻镇帮镇扶村项目库,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鼓励用于:对扶贫监测对象通过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三)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支持用于补齐必要的镇村人居环境整治和镇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沿”地区实施镇村农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等。重点鼓励用于:镇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四)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村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镇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卫生(院)室,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重点鼓励用于:用于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
(五)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支持用于镇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
二、负面清单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违规修建楼堂管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附件2
和平县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审批表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章):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元
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签章需法人签名加盖公章;
2.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填写资金文号,其他资金的填写具体来源;
3.资金用途为预拨款、工程进度款、尾款、质保金等项目用途;
4.项目性质为工程类、采购类、服务类等项目性质;
5.镇乡村振兴办意见由分管乡村振兴的镇领导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