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和平县城市管理局预算公开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7年

和平县城市管理局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和平县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和平县城市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县城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县城道路、桥梁、排水排污、路灯、环卫、园林设施等市政设施的建设、改造、管护;编制县城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建设、改造、管护经费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划拨,并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负责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灯光环境建设;负责地下排水排污管网接驳的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县城园林绿化及园林设施的建设、改造、管护;负责县城园林绿化企业组织的初审和年审工作;负责县城占用绿地、迁移采伐树木等项目的审批;负责指导、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庭院绿化工作。
(五)负责环卫有偿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负责设立环卫服务公司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图纸评审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本县各镇(街镇)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县城市监察大队、供水公司的管理,检查监督县城市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县城市监察大队监察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区供水、节水工作。
(八)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县城洗车场、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
(九)负责全县燃气管理。
(十)承办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城市监察大队、园林所、环卫所、路灯所及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城市监察大队、园林所、环卫所、路灯所。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办公室、市政股、公共事业股、监察股。城市管理局事业在职人数为157人(其中:局机关18人、 城监大队40人、环卫所61人、园林所31人、路灯所7人)。退休人员163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2017年部门预算表1-表11)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385.5万元,比上年增加1025.7万元,增加23%,主要原因是项目工程预算增加;支出预算4385.5万元,比上年增加1025.7万元,增加23%,主要原因是工程项目预算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8.67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运行费12.6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6.07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25.6万元,比上年减少28万元,减少22.29%,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其中:办公费11.28万元,印刷费2.75万元,手续费2.93万元,邮电费1.43万元,水费6.86万元,电费1.77万元,差旅费4.45万元,租赁费0.72万元,工会费20.56万元,会议费4.18万元,培训费1.92万元,劳务费2.5万元,日常维修费12.81万元,公务接待费6.0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2.77万元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18.8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18.8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627.2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车辆费用328万元(包括环卫垃圾用车及城监执法用车),办公设备费用299.2万元。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附件:2017年部门预算表(表1-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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