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解读《和平县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要求,为推进我县桉树林改造,妥善解决桉树林种植问题,守护一江清水、青山翠岭,筑牢河源“融湾”、“融深”和“两个河源”建设生态屏障,着力打造“五个和平”,县林业局牵头起草了《和平市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修订背景
(一)原有规范性文件即将到期,文件拟定目标任务尚未完成。2017年1月23日,县政府印发了《188足彩外围 关于印发和平县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府〔2017〕5号),计划通过5年时间,分期将省道、高速路、铁路两旁及其他水源涵养林区内等重点敏感生态区域1.01万亩桉树林全部改造完毕,修复重点敏感生态区内的生态,改善森林景观,提升和平生态优势。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按此规定,5号文即将到期。
5号文在实施过程中,全县完成桉树林改造0.38万亩,占任务37.19%,即5号文所定的目标任务尚未完成。
(二)桉树林改造力度只能加强、不能止步。我县因各种原因存在在生态公益林区、水库及江河两岸、坡度25度以上山地种植桉树林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遍情况,加上桉树林经营者(下称“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滥用化肥农药、化学除草,导致部分河湖水体水质变差及地质灾害发生,所以我县只能加强桉树林改造力度。为打赢桉树林改造会战提供政策依据与法律保障,依法、彻底解决因桉树种植造成的水体污染、地质灾害等问题,我县需出台新的规定。
(三)市领导高度重视。2020年11月16日,市委将调整树种结构、逐步减少桉树种植,列入落实李希同志在河源调研时的指示精神有关工作任务中。2020年12月15日召开的市政府七届120次常务会议指出,桉树林过度施肥施药已对水质造成直接影响,要求林业部门要大力开展桉树林改造,保护河源市绿水青山。根据《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和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有关要求,要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即森林的生长量要大于消耗量才能实现“双增”目标。
二、起草《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一)原有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二)《实施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做出,未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减损。
(三)《实施方案》经起草单位多次组织摸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四)所制订的改造面积科学合理。“十三五”规划中,我县采伐限额为10万立方米/年,预计“十四五”规划将保持在10万立方米/年。根据预测,平均每亩桉树林的蓄积量为约5立方米,因此未来5年中,每年桉树林采伐的限额约为4.13万亩,也是每年桉树林改造的合理面积。
三、《实施方案》修订依据
《实施方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
1、《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发展桉树人工林的意见》(粤林函〔2006〕374号)。
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桉树人工林种植遗留问题的意见》(河府办〔2008〕3号)。
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的通知》(粤林函〔2018〕251号)。
5、《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创新造林机制开展先造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林函〔2020〕76号)。
6、《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8、《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18号)。
四、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桉树林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18号)相关规定,按和平县的实际进行修改和补充。
2、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的通知》(粤林函〔2018〕251号)相关规定,对5号文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3、根据“非法利益不予保护”原则,对于违反国家和省规定、违反市政府《关于处理桉树人工林种植遗留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在生态公益林区、水源涵养林区等区域内种植或毁林后种植的,应依法改造,且不予补偿。
4、禁止滥用化肥农药、禁止化学除草。
5、压实责任,领导干部、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职工、村(居)“两委”人员起带头作用。规定各县区政府是桉树林改造责任主体,林业部门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联动责任,经营者为直接责任人。要求领导干部、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职工、村(居)“两委”人员主动带头推退出。
6、依地推进,通过普法、释法,引导经营者、村民积极配合。
7、强化督导,依法追责。对于方案执行不力的领导干部、机关单位及国有企业的职工、村(居)“两委”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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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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