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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和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1、《和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后,个人缴费档次发生什么变化?

  根据《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0〕29号)精神。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20元—3600元共十个档次调整为现行的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120元提高至180元。

  2、困难群体缴费标准怎样?

  根据国家和省的社保扶贫相关文件要求,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县政府兜底按每年不少于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3、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何规定?

  个人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4、参保人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5、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何处理?

  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对什么人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7、丧葬补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8、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参保人应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应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全额予以退还。

  9、参保人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情况如何办理?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部门打印参保凭证,再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参保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办理。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0、对冒领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并将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抵扣;不足抵扣的,将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详细信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如何进行待遇资格认证?

  已采集人脸特征领取待遇的人员可使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网页人脸认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中心自助终端机等方式进行认证。年迈老人或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可向县社保局或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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