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拟定了《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什么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我县美丽乡村建设和振兴乡村振兴,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根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河农农〔202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是根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河农农〔202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部门职责牵头制定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本县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程序进行制定。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实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定和措施
《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根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河农农〔202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查,《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符合《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河农农〔202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无。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通过函件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9份,收回9份均为“无意见”;在和平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时间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止共15天,均无反馈意见。
八、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272391.com/gkmlpt/content/0/389/post_389654.html#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