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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县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和平县林业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次数:- 【字体:

和林字〔2019〕69号

各镇人民政府,林业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将《和平县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县林业局

2019年5月27日


和平县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保护我县古树名木资源安全,切实保护好每一棵古树名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处置古树名木自然灾害情况,保障古树名木资源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复壮技术程序》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三)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的影响,坚持自然灾害应急与防范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有效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发生。

2.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全县林业系统、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及直属单位,森林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其职和权限,负责防范有关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认真履行自然灾害应对责任,建立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属地管理。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防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可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县林业局设立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财股、绿委办、林政股、生态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森林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任防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任防范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县林业局防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绿委办,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相应的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组织及其办事机构。

(二)应急组织职责

1.负责和处理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

2.负责防范全县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

3.指导全县应对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县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突发情况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导控工作。协助县林业局防范应急领导小组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2.计财股。根据古树名木自然灾害防范、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筹集和拨付防范、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3.县绿委办。负责摸清受自然灾害古树名木的受害具体情况,指导、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和复壮修复工作,采取防范自然灾害措施,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利用。

4.林政股。负责古树名木权属管理工作,协助防范应急领导小组做好日常巡查,防控等工作。

5.生态办。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古树名木资源管理与保护。

6.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指导古树名木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减少古树名木因病衰弱降低对抗自然灾害能力。

7.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自然灾害现场的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范围治安秩序维护。

四、预防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全县各镇古树名木病虫害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发挥林业、绿化部门巡查作用,重点关注有安全隐患,生长势弱、生长环境差的古树名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范。当发生古树名木自然灾害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防范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

五、预案响应

(一)先期处置

1.当发生古树名木自然灾害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古树名木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防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防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应急指挥

预案启动后,及时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发生地,由自然灾害发生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中心主任。救援指挥中心要抓紧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支援

预案启动后,县防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增派专业人员,调动必需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工作。

六、应急措施和要求

(一)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三)加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防范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的应急能力。

七、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传递相关信息。

(二)资金保障

古树名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防范知识宣传、人员培训、抢救复壮养护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和发展规划,按照财政等部门的安排,实施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组合脚手架、组合支撑杆,安全带等应急物资应在自然灾害天气来临前确保充足到位。

(四)人员保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古树名木自然灾害发生形势,加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古树名木自然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队伍。

(五)技术保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应对古树名木自然灾害专案组,负责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咨询,参与防范自然灾害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八、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案组和有关人员对古树名木自然灾害连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措施及意见,向县防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报告,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

(二)善后处理

灾害天气一旦发生,古树名木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及时清理受灾现场,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灾后重建,对古树的折断枝,无保留价值和无法保留的扭裂枝杈,集中做无害化处理。对受自然灾害的古树名木,根据不同树种的生物学特征和受灾情况进行抢救修复,防治发生蛀虫害虫,防治古树名木发生次生灾害。

九、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和平县绿委办负责解释。

十、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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