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5号);
3、《河源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河公积〔2016〕30号)。
二、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等级为C级的,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装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镜定居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满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上,或封存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依据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百位整数;依据4-8项提取的,个人公积金账号必须为封存状态,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申请时间、次数及金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签订合同日期一年内提出申请,且只能提取一次。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发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建造、翻建的自《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起一年内提出;大修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且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发放后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后提出申请(以后每间隔至少一年以上提取一次),且提取额不超过间隔期还本付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4、市区租住住房的,月租金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超过1000元的每月最高提取1000元,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县租住住房的月租金按县提取额计算。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对所提供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在网上查验其发票真伪,在最终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申请
2、申请人填写《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公积金前台业务人员初审,符合手续的受理录入扫描材料
4、中心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将提取金额转账至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六、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如受委托为他人提取,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本人缴存公积金所在银行I类银行卡;
3、如提取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应关系证明材料;
4、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提取证明材料:
序号 |
申请理由 |
需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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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买一手自住住房(预售) |
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发票(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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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现售) |
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据)、《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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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
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据)、《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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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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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修自住住房 |
《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为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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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离、退休 |
离、退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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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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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境定居 |
出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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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业务 |
第一次提取 |
1、属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或还款计划表、归还购房贷款登记卡(2019年1月份以前办理贷款并成功提取公积金的才须提供此项); 2、属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归还购房贷款登记卡(2019年1月份以前办理贷款并成功提取公积金的才须提供此项)。 |
第二次及以后提取 |
1、属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 2、属公积金贷款的,不用再提供商业银行借款余额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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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前还贷款 |
1、属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归还贷款登记卡(2019年1月以前办理贷款并成功提取公积金的才须提供此项)、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 2、属公积金贷款的,不用再提供商业银行借款余额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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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支付房租 |
无房证明、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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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死亡 |
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公证书。 |
备注:1、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019年1月前办理过1次或多次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再次申请的,需按上表中第9项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第一次提取情形提供材料,以便公积金中心将材料扫描录入系统;
2、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购买的非河源市内房产,须提供购房发票,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在网上查验其发票真伪;
3、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出具单方无房证明,已婚的出具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
4.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级为C级的,能适用于大修或翻建;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为D级的,仅能适用于翻建。
以上证件和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原件。
七、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直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12329、0762-3884168,地址:长安中路340号金安小区。
源城区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2202608,地址:源城区江宝路39号源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窗口。
东源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8836060,地址:东源县新安小区一楼。
和平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5632331,地址:和平县九子岗商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积金窗口。
龙川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6750654,地址:龙川县新城加和小区十栋一楼。
紫金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7889005,地址:紫金县长安大道东79号盐务局二楼。
连平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762-4333511,地址:连平县元善镇环城北路建设局。
八、事项说明
特别提醒:严禁伪造证明文件、公章等违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一经发现,将记录在本人诚信档案并转告缴存人单位,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