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

和平县交通运输局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常态化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县扫黑除恶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常态化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平县交通运输局聚焦行业内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方面环节,积极开展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运输、非法客运、货运车辆货物洒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现发布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典型案例】一:峡江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赣DK**80)案

  基本案情:2022年04月21日09时1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福和大道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峡江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赣DK**80重型货车从江西开往大坝,运载废铁超过了车厢挡板,未加封车厢盖板或者篷布盖住,被当场查获。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事故时有发生,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一直是损害和污染我县道路的重要源头,加强对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的整治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今后,我局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的整治力度。

  【典型案例】蓝某宇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桂BG**22)案

  基本案情:2022年05月07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大坝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蓝某宇驾驶桂BG**22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头,从大坝镇开往阳明镇,被当场查获,当事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未能提供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蓝某宇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尤某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2年01月05日09时4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和兴驾校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尤某平使用粤P0T**8小型轿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和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粤PX**13)案

  基本案情:2022年09月12日09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和平县粤运汽车站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和平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新使用粤PX**13中型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因客运车辆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损坏了乘客利益,同时在道路上随意停靠上下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道路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从而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典型案例】骆某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粤PD**833)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21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粤运汽车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骆某明驾驶粤PD**833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在“共享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的出现在方便人们日常出行的同时也给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既压迫了合法正规的网约车的生存空间,也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对无证网约车实施“双罚”,即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驾驶员分别实施处罚,加大了对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迫使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升所使用车辆的合规率,提升网约车的服务水平。

  【典型案例】朱某林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案(赣C**63Z)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1日09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火车站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朱某林驾驶赣C**63Z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粉,从龙狮开往火车站,被当场查获,当事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未提供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朱某林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和平县永通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粤PX**50重型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2年04月13日15时3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和平县永通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粤PX**50重型货车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这一周期没有周期检测和评定报告,经核查材料,发现该公司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和平县联发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粤P0**89D)案

基本案情:2022年09月05日10时46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高车水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华驾驶和平县联发运输有限公司的粤P0**89D大型客车,搭载5名乘客,从和平县城开往新聚村委会,经现场检查,线路标志牌显示为:公白镇6号至新聚村委会,途经新江村。和平县联发运输有限公司有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和平县大坝龙狮金龙畲营矿业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案(赣C0**6J重型自卸半挂车)

基本案情:2022年08月03日14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合水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和平县大坝龙狮金龙畲营矿业有限公司使用赣C0**6J重型自卸半挂车有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我局将持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章车辆,倒查严管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装载、配载行为,同时呼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典型案例】广东弘顺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案(粤P9**21)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7日08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火车站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广东弘顺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罗某华驾驶粤P9**21重型自卸货车从绣缎往和平县城,运载沙子遗洒路面6.24平方米,当事人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伍佰元整(5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一般情况下,拉运砂石料、水泥、江砂等货物的车辆极易发生遗洒货物的情况,此行为不仅对公路环境造成污染,还影响公路行车安全和行人生命安全。为保持公路整洁、确保行车安全,货运车辆应文明洁净行车,货车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时,必须按标准密封、包扎覆盖,同时货运源头企业也应该督促货运司机用篷布捆扎严实,在确认货物不会脱落、遗洒后再予以放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