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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典型案例材料一

基本案情:2019年4月8日,我局接到东水镇政府举报有人办理小型造纸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实,于2018年8月左右,杨应机(已刑拘)、吴延东(已刑拘)商议合作建设以加工竹子造纸的小型造纸厂,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情况下建成并于2019年3月28日投入生产,因小型造纸厂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范围,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附近小河溪排放,污染生态环境。同时,我局第一时间致函给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该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处罚结果:我局对杨应机(已刑拘)下达了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罚字﹝2019﹞4号)1、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典型意义: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行业乱象,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之一,同时通过实际案例起到了震慑作用及效果。


典型案件材料二

基本案情:县环卫所工作人员胡俊飞于2018年11月3日早上在该地段进行清扫工作时,在垃圾桶旁边发现不明污染物,因恰逢周六,且不确定不明物是否含有毒性,胡俊飞没有贸然进行处理。11月6日,胡俊飞将相关情况上报领导后,由宋东明陪同到我局反映情况,并且已报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四个塑料罐体,罐体装有不明结晶物,其中两个罐体已破损,有黄色和黄灰色结晶物外泄,并且有刺鼻难闻气味,经PH试纸简单检测发现外泄物为强酸和碱性物质,现场未发现丢弃罐体相关人员。后经查,元美精密五金(和平)有限公司、和平县皖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主动到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监分局说明情况并接受调查,“四个带有强酸、碱性部门物质的罐体”是元美精密五金(和平)有限公司所有,是生产过程中纯水过滤器,因废气未贮存好,公司内部清理仓库,将四个罐体交由和平县皖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废品人员拉走,导致外流,不知何故又被他人丢弃在县工业园工业三路垃圾桶旁,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外流。

法律依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十一项的规定处理。

处罚结果:我局对元美精密五金(和平)有限公司下达了和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罚字﹝2019﹞1号)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规范化管理;3、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很好地宣传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警醒企业必须依法生产、规范管理,否则,违法必究。


典型案例材料三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1日,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信访投诉,6月23日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对和平县合水中合养猪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涉嫌违法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养猪场进行现场采取水样。2019年7月9日,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和)环境监测(综)字(2019-06)第004号显示该养猪场COD超标0.3倍。

法律依据:该养猪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之一。通过本案,很好地宣传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警醒养殖户必须依法依规养殖、规范管理,否则,违法必究。


典型案例材料四

基本案情:2018年2月1日,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称:“梅埔河的水质异常,要求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日会同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梅埔河进行排查,发现和平县河头老山坑种养专业合作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2018年1月30日,生猪养殖场产生的废水、猪粪等废弃物流经沼气池的管道破裂而外排流入梅埔河,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梅埔河水质受到污染。

法律依据:该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之一。通过本案,很好地宣传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警醒养殖户必须依法依规养殖、规范管理,否则,违法必究。


典型案例材料五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日,和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和平县万客海鲜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楼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厨房油烟排放未按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经烟道引入下水道排放;同年11月3日,我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责改字〔2017〕36号),要求改酒楼按有关规定整改。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和平县万客海鲜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有关规定落实整改。

法律依据:该酒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处罚结果: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八千元整。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之一。通过本案,很好地宣传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警醒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管理,否则,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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