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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19年度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有伞必打”的原则,通过开展一系列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城市管理执法秩序明显好转,城市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现特别梳理了2019年度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大家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好市民。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例1:何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9日,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巡查至福和大道路段时,发现何某擅自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门口挖掘道路。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相片等证据证实。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何某到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2日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当事人何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力,表示接受行政处罚。

案件2:吴某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8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新社学校对面(晨光文具店)门口由吴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活动,并对其进行检查(出示检查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挖掘者正在用电钻挖掘道路,经执法人员核实,挖掘工具属吴某所有,我局执法人员对挖掘工具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吴某到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吴某的违反行为作出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3:叶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15日,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至华城翡翠小区门口处,发现叶某擅自在华城翡翠小区门店外挖掘城市道路,经现场询问,叶某是因为门店装修,要挖排放污水沟。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叶某到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1月15日对叶某的违反行为作出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件分析: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设置广告案

案例:1:何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设置广告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9日,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巡查至县城东山路125号时,发现何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广告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相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何某到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协助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10日向当事人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案例2:黄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设置广告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9日,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县城东山路日常巡查时,发现黄某擅自在骏发百货批发商场占用公共场地从事设置广告牌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相片等证据证实。2019年9月15日,当事人黄某到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协助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18日向当事人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设置广告案

案件分析:其行为违反了《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实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根据《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案

案例1:王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猪肉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0日,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王某擅自在县城冠丰小区门口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猪肉经营活动,并进行检查(出示检查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正在销售猪肉,经营工具猪肉桌1张、刀具3把,经执法人员核实,上述物品属王某所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8月20日,当事人王某前往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8月23日向当事人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50元整。

案例2:黄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土特产食品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4日09时40分,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黄某擅自在县城金带路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土特产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正在销售土特产食品,对其摆放在公共场地的花生2袋、粄皮7袋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8月24日,当事人黄某前往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8月24日向当事人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案例3: 林某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位设摊从事水果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19年9月6日,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巡查时发现林某擅自在县城东方广场占用道路临时停车位设摊从事水果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林某携带有关资料到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10日向当事人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元整。

案例4:李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服装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8日,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巡查时发现李某擅自在南堤路(大家好新形象服饰店)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服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正在销售服装,衣服跟货物架均摆放在南堤路公共场地,经执法人员核实,上述物品属李某所有,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10月9日,当事人李某前往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0月9日向当事人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案例5:黄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早餐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31日07时,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至县城清水湾小区内街道时,发现黄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从事早餐经营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正在销售早餐,对其经营工具燃气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黄某前往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询问并认真听取其陈述,结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作出和城综执罚字[2019]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案

案件分析:店外占道经营是各地都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违法当事人总是抱着“不占白不占”、“别人占了我也要占”等心理,超出店门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而且影响行人通行,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

其行为违法了《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道路临时停车位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废弃物等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活动”、“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商铺应入室经营”。依据《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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