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和公通字〔2020〕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造者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佩戴口罩、暂停营业等防控措施,或者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健康登记、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履行职责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执行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特此通告
和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