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和防疫指〔2020〕4号
为全力做好我县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村民)必须做好自身防护。市民(村民)要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出入公共场所戴口罩。社区(村)室内的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
二、所有居住小区(村)实施封闭管理。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限制非本小区(村)业主(村民)、住户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村)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员等人群及其车辆),特殊情况由卡口人员审核同意并做好登记备案方可进入。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管理,由客户自行领取。各居住小区(村)出入口应设置防控卡点,居住人员须凭证出入,并进行体温监测,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者要求其按照工作指引,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等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居(村)委会报告。在前期已排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地毯式排查,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三、通告发布日起,外地抵和平人员必须当天报告。外地人员及本县居民抵和平当天需及时向所在单位及村(居)委会报告。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抵和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回和平。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人员)提前返和平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五、重点疫区抵和平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一律不得外出。近14天内所有重点疫区抵和平人员必须做好居家(含宿舍)隔离健康观察,不具备居家条件须在和平县指定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村(居)委会报告,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后,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镇、村(居)委会必须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落实“八个一”措施: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一份健康关怀提示,递送一份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对口联系服务人,配送一支体温计、一份口罩、一份体温检测表格、一支笔、一份防疫宣传手册;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报本人体温监测情况。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在屋内密闭装袋,每天在村(居)委会指定的时间放置居所门外,由村(居)委会安排专人先消毒再进行集中处理。
七、企事业单位、小区、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企事业单位、小区、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和平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防疫期间做好小区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密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治工作。
八、所有个体诊所、村(社区)卫生室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并要落实好首诊负责制,所有药店一律暂停销售退烧类药物,并严格加强对咳嗽类等处方药的管理。
九、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暂停活禽交易。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所有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对违反临时停业管制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十、进一步提高全民防控意识,通过社区宣传栏、悬挂标语、微信公众号、小区设置广播以及建立小区、楼栋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将疫情防控信息传达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营造群防群控、科学防控和“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
所有市民(村民)及抵和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防控工作。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和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