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6-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360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省龙川县、饶平县、平远县、南雄市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
促进我省革命老区流通现代化,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和综合服务网络,引领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提高老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的物流配送网络各类主体、为发展农村电商而开展的农产品培育和流通设施、电子商务培训实施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归垫之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1、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合一及普遍服务的优势,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包括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
3、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村政府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
5、示范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如有违反将取消综合示范县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的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协助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协助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省商务厅职责。省商务厅负责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确定示范县。协调财政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指导示范县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商务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时总结、上报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
(二)市、县商务部门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加强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省商务厅已与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协议》。各示范县(市)要建立县领导参加、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主体。
(二)各示范县(市)要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督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抽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三)各示范县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好经验、好做法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宣传,营造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各示范县(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工作参与部门、项目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廉政建设,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杜绝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各示范县(市)应公开如下信息:
(一)示范工作方案。
(二)资金与项目管理、验收制度,项目申报、评审各环节
(三)扶持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建设地点、完成时限、审核过程或文件、政府和项目承办单位双方责任人。
(四)征求意见及纪检、审计举报信息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它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市)制定方案既要统筹规划,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各示范县(市)制定实施方案应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广东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提出工作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实施内容、示范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进度安排、投资规模、示范效果预估、组织机制、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在实施方案的项目管理办法中要明确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管、验收、评估等内容。对拟支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企业。
第十四条 各示范县(市)要将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在当地媒体或网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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