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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4-02 16:16: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做好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本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基础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治理,促进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园林机械: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源调查摸底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工作。县直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相关职能部门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数据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1.清单备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现场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清单并进行备案登记(详见附件2、3)。

2.材料审核。

  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清单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所列清单及备案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要补齐材料再备案。

3.排放标准异议。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对核定的排放标准有异议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申请复核,确定排放标准。

4.备案变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5.备案撤销。

  经现场核查发现提供使用清单与实际设备不符合或通过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登记的,由受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

  (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分两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从2019年5月10日起将县城东山路福和路口至环城路口至阳明一小至县政府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第二时段:从2020年7月1日起,将全县行政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企业应明确标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同时要告知购买者。县工商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强化源头管控,确保在我县新购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

  (三)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治理工作。

  对使用年限较长、经改造仍无法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引导机械持有人实施淘汰,县行政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起带头示范作用,率先淘汰。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补贴政策,在条件成熟时对主动淘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机械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县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争取市生态环境局的政策支持,参照黄标车改绿标车的方法,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改造,所需费用由机械持有人支付。改造后经检测,符合排放要求的,准许其继续使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禁止进入划定的区域。

  (四)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职责分工

  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辖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清单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改造工作和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开展环保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组织协调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排放治理改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对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县住建部门:负责开展建筑、征地拆迁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全县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县水务部门:负责开展水利建设项目、采砂场、船舶及堆放场地(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堆砂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全力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登记在册渔船)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县林业部门:负责开展林业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承办的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查处本县生产销售超过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同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特种设备目录中在工厂厂区、旅游区、游乐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县公路部门:负责公路建设、维修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在条件成熟时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方案。

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机械持有人加强对机械的维护保养,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和平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县相关部门参与(名单见附件1)。扎实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措施落实。

  本方案自2019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5日内向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反馈。(联系电话:0762-5631699)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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