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2-005
和府〔2022〕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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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6日
和平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设施。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各镇政府要因地制宜确定污水治理技术路线和处理工艺。有条件的村庄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无条件的,但人口集聚、经济条件较好、自然消纳能力不足的村庄,建设村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采取就近利用和分散处理。
四、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的原则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工程时,要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日常巡查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各镇主要负责对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情况进行巡查。
六、各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落实主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一)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
(二)对于偏远、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七、各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考核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并协调解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矛盾纠纷。
八、县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对各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住建局作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管网与户厕后端的衔接工作,指导管护类村庄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林地进行消纳,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管护类村庄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林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土壤污染,保持良性生态循环。
九、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负责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维修。
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应当与当地镇人民政府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标准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出现故障或停运,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十一、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
(二)做好雨水污水分流;
(三)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
(四)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和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日常维护人员安全防护,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和池内无危害气体时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
(六)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七)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有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
(八)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 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十二、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设施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四)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等事故的发生,并熟悉相应的急救方法。
十三、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停运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县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四、县级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十五、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生活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六、本方案由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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