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BG-2021-001
和农农〔2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和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4日
和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和《河源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农〔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全县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决定在全县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效益优先,大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通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将通过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列入家庭农场管理系统,并按上级文件要求逐级申报市、省和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进一步完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带动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经县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家庭农场均可参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采取“主体申报、镇级初审、县级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优先考虑从事粮食(水稻)生产的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三、基本条件
(一)规模适度稳定。家庭农场承包、租赁或流转的土地年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认定范围:
1、从事粮食(水稻)、水果、茶叶、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达到20亩以上;
2、从事经济林经营的达到50亩以上;
3、从事蔬菜、花生生产为主的达到20亩以上;
4、从事水产养殖的达到20亩(其中特色水产养殖10亩)以上;
5、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800头以上,饲养肉牛30头以上,饲养羊150只以上,鸡、鸭年出栏8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200只以上;
6、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综合面积达到60亩以上。
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否则不予以认定。“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同一生产经营基地的一律不予认定。
(二)配套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生产基地基础设施(水、电、路、渠等)完善;有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农业机械;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场容场貌整洁美观,家庭农场标牌醒目。
(三)经营管理规范。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有财务收支记录,财务管理较规范;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记录完善。
(四)生产技能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或从业人员接受过农业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能运用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五)示范效益明显。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收入高于本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能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打造“一场一品”;能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认定及管理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和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
2、县市场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和在农场固定从业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技能培训证书,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或文件,农超、农校、农社对接资料等);
6、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审核。镇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择优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
(三)认定。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镇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或实地抽查核实,确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入选名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入选名单在《和平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文公布。
(四)动态管理。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标准以认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为依据,一般对上一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与本年度认定一并开展。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镇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总结材料和监测表,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报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监测意见。对在动态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将予以撤销,3年之内不得再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认定资格的。
2.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和管理,改变农用地性质的。
3.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4.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或协议的。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要把认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家庭农场发展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
(二)落实政策扶持。各镇在发展本地区特色种养业、农业标准化、农机购置、“一镇一业”以及“一村一品”等方面,可以优先考虑选择已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作为扶持主体。凡是已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有关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并择优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镇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掌握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要及时总结推广家庭农场发展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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