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FG-2020-006
和府办〔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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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和平县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范围,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农村生活用水户。对城镇管网延伸和纳入街镇供水的村居实行“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和方式收费。生产用水、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水户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二、定价方法
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尊重事实、合理收费、公平公开”和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制定,依据工程建设规模、供水规模及供水成本合理核定,供水成本由制水成本(包括折旧及大修费)、水质检测费、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一)村民个人自建的供水工程不计收水费,工程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
(二)以国家、集体投资为主兴建和社会投资兴建的跨村经营或集中供水工程的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发改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农村自来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或用水协会经村两委会议决议通过后,报县发改部门核定水价。
(三)镇级兴建的自来水厂,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村饮水工程,以及企业独资兴建、扩网的农村饮水工程,其供水价格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核定。
(四)各镇PPP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建设供水的政府指导价格,经项目公司提交县发改部门审核后,由县水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为提倡村民节约用水,各类用水原则上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由县水务部门会同县发改部门、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或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三、收费方法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按省、市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工程定价,必须实行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工程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农村饮水工程用水户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实际用水量计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供水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用水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供水。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等特困户的生活用水,实行限额内免收水费,免交水费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村委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和挪用水费。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由县水务部门、县发改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监督执行。
单村(联村)供水工程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收支台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本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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